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玉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謝玉花之不動產,未提出執
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通知其補
正,該執行命令並已於同年4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一份附卷可稽,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執行程
序無從繼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