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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66號
TNDV,112,司促,9966,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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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許凱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柒佰零貳元②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③參仟伍佰貳拾元④肆仟
壹佰參拾元⑤伍仟柒佰玖拾柒元⑥壹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自民
國③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④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⑤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⑥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其中編號③至⑥債
權明細詳如附表,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為憑,
且約定如遲延付款,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未按期清償,為此請
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並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及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記載即附表所示內容,債務人就編號③
至⑥債權每期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③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④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⑤⑥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
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編號③至⑥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
求加計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
,不應准許。是聲請人超過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台幣)
編號 商品金額 期數 期付金額 分期總金額 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備註 3 4,805元 24 220元 5,286元 8 3,520元 折扣7元 4 9,005元 24 413元 9,906元 14 4,130元 折扣3元 5 8,751元 18 527元 9,483元 7 5,797元 折扣3元 6 20,870元 24 957元 22,957元 13 10,472元 折扣99元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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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