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