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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81號
TNDV,112,司促,9181,2023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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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
債 權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
債 務 人 黃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佰元之郵寄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1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武聖
大樓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節本為證。然該
紀錄第六案決議通過之內容係擬辦所載「...遲延利息,以
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是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者,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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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