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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409號
TNDV,112,司促,8409,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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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9號
債 權 人 葉琬婷


債 務 人 蔡金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一角
計算之逾期清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下同)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
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
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
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
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
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故債權人自110年
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
息16%之限制。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
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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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