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3號
TNDV,112,勞訴,23,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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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林如娜

楊佳豫
吳惠貞
李樺惟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如娜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佳豫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貞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樺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至原告林如娜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陸元至原告楊佳豫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壹元至原告吳惠貞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至原告李樺惟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林如娜、楊佳豫、吳惠貞、
李樺惟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八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拾伍
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新臺幣壹
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元,為
原告林如娜、楊佳豫、吳惠貞、李樺惟預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均係受雇於被告,並擔任其設櫃於百貨公司之專櫃人員
,受雇日分別為林如娜民國98年7月3日、楊佳豫111年9月16
日、吳惠貞108年3月14日、李樺惟110年8月31日。詎被告於
111年12月1日歇業,並於同日將原告等人勞、健保辦理退保
。惟被告尚積欠原告薪資、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且自11
1年8月始即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等人於勞工保
險局開設之退休金專戶。為此,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之法律
關係、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8條第4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第9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 北市政府112年1月9日府勞動字第1116088733號函、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投保資料表、專櫃薪資總表、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卷一第37-68頁)。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上 開卷證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等人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 示之金額,及提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至林如娜、楊佳 豫、吳惠貞、李樺惟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等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本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關於財產權部分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



假執行之宣告,惟該聲請自僅係促請職權發動,不另為准駁 之諭知。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 用即裁判費為9,0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10項 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項目 林如娜 楊佳豫 吳惠貞 李樺惟 1 積欠薪資 118,999元 70,599元 71,482元 84,004元 2 資遣費 308,508元 2,758元 60,269元 23,013元 3 特別休假工資 16,860元 - 29,646元 3,711元 合計 444,367元 73,357元 161,397元 110,728元 4 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9,850元 4,236元 6,061元 7,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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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