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秀欽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秀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