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塗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 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張塗英死亡宣告。臺南○○○○○○○○於民 國112年3月30日清查比對失蹤人張塗英之生活軌跡資料,失 蹤人張塗英已3年來不知去向,迄今仍下落不明,失蹤人張 塗英未婚無子女,現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 對失蹤人張塗英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張塗英行蹤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 ○○○○○○○○112年3月30日南市府北戶字第1120022338 號函暨附件、80歲以上設有戶籍者清冊、臺南○○○○○○○○親屬 、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回函、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回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回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回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張塗英之戶籍資料、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單 等件資料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塗英三年音訊 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