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鄭吉棕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蔡翔安律師
蕭雪茹
被 告 簡于棠
簡海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2年6
月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心證已形成,判決書已製作完成,並無
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並無不利當事人,依民事訴法第
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2年5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