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