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96號
TNDV,111,訴,1296,2023051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張新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勳陳利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01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