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66號
TNDV,111,消債更,66,20230508,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聖和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3,698,188元。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87號,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年利率0 %、每期還款4,753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 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現任職於友信企業社擔任理貨員,每月薪資約25,0 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5,965元,名 下財產僅臺南大同路郵局存款餘額537元,無其他財產,亦 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及長 女扶養費各5,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 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 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 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3,698,188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31頁;消債更字卷第21- 30、173-176、183-185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 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 表所示為4,459,504元。依此,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 元,堪可認定。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12月28 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協商,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年利率0 %、每期還款4,753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 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本院於111年2月10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 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87號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 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 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友信企業社擔任理貨員,每月薪資約25 ,000元,無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8-110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 入切結書、友信企業社在職證明書、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 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 35-38頁;消債更字卷第33-38、41、177-181頁),核與本 院調閱之聲請人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以相 符。再者,依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4日府社助字第111084929 7號函稱「經查甲○○君、莊○○君、莊○○君等3人,自109年1月 迄今未列冊本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份 ,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婦女及兒童少年相關福利 補助。」(消債更字卷第215頁),可知聲請人確實無領取 社會補助。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臺南大同路郵局存款 餘額537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大同路郵局存摺等件在 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3頁;消債更字卷第31、169-17 1頁),與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也可以相 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25,000元為 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 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長子94年12月8日出 生,17歲餘、長女97年10月22日出生,14歲餘,均未領取社 會補助(消債更字卷第17頁),應認聲請人之長子、長女有 受聲請人及其前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 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2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 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及長女之扶 養費用各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 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給付長子及長女扶養費每月各5,000 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應堪採信。(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25,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 費用15,965元、長子及長女扶養費每月各5,000元後,已無 餘額,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高 達4,459,504元,顯見聲請人難以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是聲 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 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 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 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792,769元 消債更字卷第81-102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0,621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31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1,946元 消債更字卷第103-109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34,953元 消債更字卷第133-143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3,616元 消債更字卷第111-119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44,591元 消債更字卷第79頁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5,790元 消債更字卷第187-196頁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04,360元 消債更字卷第145-151頁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3,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84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暫以債務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為據。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2,179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84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暫以債務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為據。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55,310元 消債更字卷第153-165頁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6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90,369元 消債更字卷第197-21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459,504元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