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國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善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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