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鑽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丁○○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丁○○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設籍 在臺南市○區○○里0鄰○○路0號○○○○○○○○南區辦公處);惟丁○ ○於98年1月20日因遷出未報,經臺南○○○○○○○○○通報失蹤請 警方協尋。而丁○○已離婚,長子丙○○未居住戶籍地,郵件無 法送達、長女乙○○已被他人收養。經臺南○○○○○○○○派員訪談 其前妻甲○○○稱:我聽兒子丙○○說的,丙○○之前在日本工作 ,回來聽人說丁○○已死亡,後事是鄰居幫忙處理,不知道什 麼名字,丙○○大約2、3年前離家,不知去哪裏等語。是丁○○ 因行方不明於98年1月20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 已滿7年,為此爰聲請宣告丁○○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函、訪查 紀錄表、送達證書、戶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清查人 口資料查詢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 民署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臺南 市南區區公所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在監在押記 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個人就醫紀錄 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丁○○之電信紀錄、 財產紀錄,均查無資料,亦有電信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丁○○於98年1月20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0月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 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丁○○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 為失蹤人丁○○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查丁○○自98年1月20日失蹤,計至105年1月20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