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李春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順輝即曾順輝眼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44,0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