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44號
TNDV,110,訴,1644,202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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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葉致君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黃正安
王錦禎
王德玉
楊益民
訴訟代理人 吳吉男
被 告 黃當榮
蔡進
張永添
張朝慶
張朝明
張朝琴
張朝勇
盧瑞章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謝福得
訴訟代理人 程木興
被 告 盧崇猛
謝最賢
蘇月理(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被告蘇月理於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前之民國110年10月27 日即已死亡,請陳明關民字第6925號耕地租約現承租人為何 人。
 ⒉請提出新埔段33之10地號土地原承租人王竹根、43地號土地 原承租人謝福見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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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