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57號
TNDV,109,訴,1257,2023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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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興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銘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6,17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附表一所示「品名/規格」、「數量」等 欄位所示之電線,雙方約定如表「單價」欄位所示之金額 ,再加計百分之5之稅金後,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位 所示之金額為買賣價金,後經原告於如附表一「簽收」欄 位所示之日期交付予被告完畢,惟於原告開立統一發票向 被告請款時,被告竟置之不理,迄今被告共計尚有新臺幣 (下同)996,710元債務未清償(下稱系爭契約)。是以 ,原告自得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96,7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96,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對於兩造間有系爭契約,原告已交付貨品,及被告尚 有買賣價金996,710元未支付等情並不爭執。惟原告所交 付如附表二之電線,即附表一貨單日期108年10月2日、10



8年10月16日,及較早時期,原告在108年9月23日出售予 被告之電線共六批(下稱系爭電線),被告將之投入生產 ,不料生產之後,待開始交貨予廠商之後,廠商即回報有 斷線問題,被告甚為注重商譽,即停止出貨,並對原告有 問題之貨物進行初步檢驗,發現原告之貨物有不符規格之 問題,其線材有線芯直徑較小、強度不足的問題。因而被 告通知原告上述貨品有重大瑕疵、導致有斷線芯及脫落等 問題,而原告公司由邱宏逸先生與被告公司處理貨物瑕疵 問題,在處理之過程,被告公司告知該等線芯已無法進行 生產,請其自被告公司運回,表達解約之意思,並整理因 該貨物瑕疵導致之損失通知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損失達2, 193,2988元(因線芯瑕疵,導致加入生產之其他材料全部 耗損)。
(二)按系爭電線有重大之瑕疵,不符規格,不僅是有瑕疵擔保 之問題,也屬於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本得解 除契約,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 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而該貨物之瑕疵已無法進 行生產及出貨,對被告公司已無利益,因此,被告公司得 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 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公司請求賠償該批貨 損以外之其他損失,亦即被告公司得向原告公司請求因以 瑕疵線材生產導致其他材料加入生產之耗損損失。(三)因此,系爭契約既已解除,原告以已解除之契約為理由請 求給付貨款,並無理由;退一部而言,原告尚需對被告依 民法第227條第1、2項及226條第2項規定,賠償2,193,298 元,被告於原告請求範圍内主張抵銷,因此原告之請求並 無理由。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分次購買電線,購買日期、品名規 格、數量、金額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即附表一所示,價金共 996,710元,原告已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電線,惟被告尚未 支付價金996,710元等情,業據提出銷貨單、統一發票為 證(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卷第19-45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3頁),此部分之事實堪 可認定。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 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出售附表一所示之 電線予被告,被告自有交付約定價金996,710元予原告之



義務。惟被告否認有給付價金之義務,並為以下之抗辯, 經查:
 ⒈被告抗辯稱:原告交付之附表二所示之電線有貨物有不符   契約規格,有銅芯直徑較小、銅芯強度不足及線芯容易斷   裂,不符合通常效用等語。經查:
   ⑴附表二所示之電線經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結果如   下:「①依據UL758 Table 5.1 Conductor dimensions (導體尺寸)之「Size of conductor (導體規格),AW G」及「Diameter of solid conductor (導體實心直徑 )」規定,本案單根銅導體芯線規格為34 AWG ;標稱直 徑為0.160mm;最小直徑為0.158mm。測試結果編號⒈至⒍ 銅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不符 合規範,詳如試驗紀錄表(附件1)。②銅導體芯線之抗 張強度及伸長率:依據UL758 Table5.3 Conductor-met al specifications (導體-金屬規格)參照ASTM B3第5 .1節,略以「抗張強度和伸長率-芯線之伸長率應符合 表1規定(TABLE 1 Tensile Requirements),抗張強度 未要求」,表1規定導體芯線直徑0.160 mm之伸長率為1 5%。測試結果編號⒉白色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 不符合規範;其餘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大於15%,    符合規範,詳如試驗紀錄表(附件1)。… 本案銅導體芯 線測試結果不符合前揭規範要求,因此,在芯線加工之 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可能性較高,惟後端產 品之加工製程與工序亦為考量之因素。」有該書函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91-293頁)。
   ⑵按原告出售予被告之電線,被覆標示印字為AWM 24AWG V W-1 80°C 300V E315205,該規格之檢驗規範為UL 758    「Appliance Wiring Material」,其銅導體芯線須符 合ASTMB3 或ASTM B33規範。故原告出售予被告之電線 應符合上開規定。然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結果,原 告出售予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線,編號⒈至⒍電線之銅 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不符合 規範,另編號⒉白色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不符 合規範,在芯線加工之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 可能性較高,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應屬有據。雖原告抗辯 被告提出送鑑定之線材已經過加工,會影響芯線直徑、 伸長率云云,然此部分之事實未能舉證證明,自無可採 。
  ⒉被告主張附表二電線有上述之瑕疵,被告依民法第359條   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是否有理由?經查:



   ⑴「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 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 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 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定有明文。   ⑵按附表二編號⒈⒉⒊所示之電線,雖係原告出售給被告,但 並不在原告本件附表一請求之範圍內,被告以此為由請 求解除附表一之系爭契約自無理由。
   ⑶又附表二編號⒊⒋⒌之電線,即原告本件請求附表一編號⒉⒋ ⒌之電線,有上述銅導體芯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 徑0.158mm,不符合規範,在芯線加工之後,有發生斷 線芯、脫落的可能性較高之瑕疵,已如前述,被告於10 8年11月15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承辦員工邱宏逸表示, 因線芯直徑較小、強度不足而有斷芯的問題,後邱宏逸 到被告公司處理本事件,被告則向邱宏逸表示請其將系 爭電線運回(見本院卷第57、117-119頁),顯已表達 解除契約之意,從而,被告主張其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 、第359條之規定,向被告解除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 賣契約為有理由。惟附表一之電線為被告分次向原告購 買,價格尺寸均不相同,發票亦分別開立,應屬各別獨 立之買賣契約。被告所購買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並無 瑕疵,被告請求解除其餘無瑕疵電線之買賣契約為無理 由。
   ⑷綜上,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賣契約經被告解除,被告 無給付價金之義務,原告請求該部分之價金60,240元、 50,295元為無理由。扣除該部分之價金,被告應給付原 告之價金為886,175元(計算式:996,710-60,240-50,2 95=886,175)。
⒊如被告解除系爭契約為無理由,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契  約有瑕疵、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系爭電線之瑕疵無法進行  生產及出貨,對被告公司已無利益,爰依瑕疵擔保規定請  求減少價金,及依民法第227條、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  告賠償系爭貨物以外的損失,即以瑕疵線材生產導致其他  材料加入生產之耗損損失2,193,298元,是否有理由?被告  以上開金額與原告之系爭貨款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經  查:
  ⑴附表一編號⒉⒋⒌電線之買賣契約經被告解除,此部分已毋



庸再論。其餘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並無瑕疵,被告請 求解除此部分之契約為無理由,被告請請求減少價金亦 為無理由。
   ⑵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 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因原告所售附表二所 示之電線有瑕疵,導致加入生產之其他材料全部耗損, 使被告受有2,193,298元,並提出損失清單一紙為證。然 查:
    ①按民法第227條所定不完全給付,有瑕疵給付(第1項) 、加害給付(第2項)兩種。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加害給付則指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以外之損害,即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又該條所 定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成立,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 由,且其損害發生與給付不完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參照)。 被告主張,其因使用附表二所示電線加入生產,致其 他材料全部耗損而受有損失,自係主張加害給付。則 被告對於有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及該損害之發生與 給付不完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舉證之責。    ②查附表二所示之電線雖有前述編號⒈至⒍電線之銅導體芯 線直徑之量測值小於最小直徑0.158mm,及編號⒉白色 之銅導體芯線伸長率小於15%,不符合規範要求,在芯 線加工之後,發生斷線芯、脫落的瑕疵之可能性較高 ,惟後端產品之加工製程與工序亦為考量之因素,此 經鑑定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及表示意見在卷(見 本院卷第292頁)。故原告雖未依債之本旨交付符合規 範之電線,惟鑑定人上開意見僅認為「發生斷線芯、 脫落的可能性較高」,但是否斷線芯、脫落還要考量 其他因素,故尚不足以證明系爭電線加工後必會產生 斷線芯、脫落之結果。雖被告提出損失清單一紙為證 (見本院卷第59頁)。然該清單是被告自行製作,數 量內容未經兩造之確認,此經證人邱宏逸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118頁)。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 使用附表二所示之電線加工,已發生斷線芯、脫落之 結果,致其他材料全部耗損而受有2,193,298元損失, 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無可採。
    ③「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 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



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 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 定有明文。本件買賣並無給付不能情事,被告抗辯其 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損害亦無理 由。
⑶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 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有886,175 元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存在;雖被告主張抵銷,惟被告主張 依據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及依民法第227條、226 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失2,193,2 98元均無理由,已如前述,被告對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 被告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⒎⒏⒐⒑⒒⒓⒔之電線買賣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6,175元,及自起訴狀(即支付命 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附表一 編號 貨單日期 品名/規格(電線) 數量M 單價元 小計元 簽收 發票編號 總金額元(含5%稅金) ⒈ 108/9/27 UL2464#18BC(2C)ID1.8 OD:6.0 11,100 6.35 70,485 9月27日 TL00000000 74,009 ⒉ 108/10/02 UL2464#24BC(3C)ID1.1 OD:6.0 11,140 5.15 57,371 10月2日 TL00000000 60,240 ⒊ 108/10/07 UL2464#18BC(2C)ID1.8 OD:6.0 11,245 6.35 71,406 10月7日 TL00000000 74,976 ⒋ 108/10/16 UL2464#24BC(2C)ID1.1 OD:4.0 6,180 2.12 13,102 10月16日 TL00000000 50,295 ⒌ 108/10/16 UL2464#24BC(3C)ID1.1 OD:4.0 9,560 3.64 34,798 10月16日 ⒍ 108/10/23 UL2464#24BC(3C)ID1.1 OD:6.0 17,090 5.15 88,014 10月23日 TL00000000 92,415 ⒎ 108/10/28 UL2464#18BC(2C)ID1.8 OD:6.0 17,700 6.35 112,395 10月28日 TL00000000 118,015 ⒏ 108/11/01 UL2464#24BC(2C)ID1.1 OD:4.0 6,500 2.12 13,780 11月1日 VH00000000 52,689 ⒐ 108/11/01 UL2464#24BC(3C)ID1.1 OD:4.0 10,000 3.64 36,400 11月1日 ⒑ 108/11/08 UL2464#24BC(3C)ID1.1 OD:6.0 18,300 5.15 94,245 11月7日 VH00000000 98,957 ⒒ 108/11/14 UL2464#18BC(2C)ID1.8 OD:6.0 15,300 6.35 97,155 11月15日 VH00000000 102,013 ⒓ 108/12/9 UL2464#18BC(2C)ID1.8 OD:6.0 14,695 6.35 93,313 12月9日 VH00000000 97,979 ⒔ 108/12/20 UL2464#18BC(2C)ID1.8 OD:6.0 26,265 6.35 166,783 12月20日 VH00000000 175,122 合計 996,710               
附表二 編號 貨單日期 品名/規格(電線) 數量M 單價元 小計元 總金額元(含5%稅金) 備註 ⒈ 108/09/23 2464/24 * 2c ID: 1.1 紅黑 OD: 4 黑外皮 500M / R 5,500 2.12 11,660 12,243 先前契約 ⒉ 108/09/23 2464/24* 3c ID : 1.1白紅黑OD : 4黑外皮500M/R 9,000 3.64 32,760 34,398 先前契約 ⒊ 108/09/23 2464/24*3c ID : 1.1 黑紅 白OD:6.1 黑外皮 300M/R 11,100 5.15 57,165 60,023 先前契約 ⒋ 108/10/02 UL2464#24BC(3C)ID1.1 OD:6.0 11,140 5.15 57,371 60,240 即附表一編號⒉ ⒌ 108/10/16 UL2464#24BC(2C)ID1.1 OD:4.0 6,180 2.12 13,102 50,295 即附表一編號⒋⒌ ⒍ 108/10/16 UL2464#24BC(3C)ID1.1 OD:4.0 9,560 3.64 3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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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