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36號
TNDV,107,訴,1736,202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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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陳秀桃 臺南市○○區○○街○段00巷00號
陳見利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瑩禎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61號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系爭租賃契約是否已終止及抵銷債 權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影響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有無理由之關係重大,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南 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中系爭租賃 契約是否終止及原告主張抵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 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前開民事案件關於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及原告主張抵銷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102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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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