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原 告 王惠正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陳志育
周瑋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詐欺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 民國112年5月9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尚無任何與 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 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假執 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