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29號
TNDM,112,附民,429,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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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附民原告 許惠鈞


附民被告 尤冠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字第21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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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