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84號
TNDM,112,金訴,184,2023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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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勝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於法務部○○○○○○○寄押中
顏廷彰



執行中,現於法務部○○○○○○○○○○○寄押)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51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健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廷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高健勝顏廷彰(其等2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 案提起公訴;高健勝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至7-3共同詐欺 廖逸潔部分、顏廷彰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共同詐欺游士 賢部分,經本院為免訴判決,顏廷彰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7至7-3共同詐欺廖逸潔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傅毅 豪、尤嘉偉(其等2人經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10年9月 間起,陸續加入Telegram暱稱為「色狼」之張嘉豪(經檢察 官另行通緝)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顏廷彰尤嘉偉擔 任車手,高健勝擔任取簿手兼車手,傅毅豪負責駕駛車輛搭 載車手前往領款並收水。高健勝顏廷彰傅毅豪、尤嘉偉張嘉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 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陳冠蒞、林傳能王思婷江淑惠余逸屏黃領誠、林嘉偉簡翠靜游士賢施以詐術,致



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後,由傅毅豪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健勝顏廷彰尤嘉偉, 輪流推由附表二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之金額,交予傅毅豪轉交詐欺集 團之上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陳冠蒞、林傳能王思婷江淑惠余逸屏黃領誠、 簡翠靜游士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高健勝顏廷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健勝顏廷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傅毅豪、尤嘉偉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之供述、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情 節相符,且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被害人及提領時地一覽表、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 交易明細表、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高健勝就附表 一編號1至9所為、被告顏廷彰就附表一編號1至8,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附表一編號1、3、4、6至9所示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多次匯款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係為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 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被告2人所為之各次犯行,與傅毅豪、尤嘉偉張嘉豪及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㈣被告高健勝就附表一編號1至9、被告顏廷彰就附表一編號1至 8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均有實行 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高健勝所為上開9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顏廷彰所為 上開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有異,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被告高健勝 在詐欺集團內擔任取簿手兼車手、被告尤嘉偉擔任車手,共 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被告高健勝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9 所示之被害人、被告顏廷彰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 被害人),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非法方式 圖謀金錢,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互信 基礎,並使詐欺集團其餘上手成員得以躲避查緝,增加執法 機關偵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均 坦承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其 被告高健勝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 前從事裝潢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入監前 與父、母親同住,需撫養父親;被告顏廷彰自陳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未婚、育有1名小孩(4個月大)、現由女友撫養 ,入監前從事土木工程,月收入約3至4萬元,入監前與女友 同住,需撫養小孩(見院卷二第20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 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健 勝擔任取簿手兼車手之報酬為3千元;被告顏廷彰擔任車手 之報酬為2千元,業據被告2人供陳在卷(見院卷二第190頁) ,其等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犯行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詐欺被害人匯款之事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陳冠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7時許,假冒為賣貓砂之人撥打電話予陳冠蒞,騙稱系統有問題,每個月會從帳戶扣錢,又自稱第一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渠佯稱把錢轉到指定之帳戶較安全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業經檢察官更正) 29,000元 吳信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7時12分 30,000元 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傳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6時25分許,假冒瘋油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傳能,騙稱有扣款疏失,需續訂油品,若未續訂則須設定或取消購油,須配合銀行處理,又自稱係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依照指引操作手機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7時26分 41,912元 吳信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王思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18時7分許,假冒NARS化妝品官方網站客服小姐撥打電話予王思婷,騙稱網路購物平台資料輸入錯誤,致渠訂單遭重複下單,須依照流程操作網路銀行APP取消扣款紀錄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7時20分 29,987元 黃致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7時36分(起訴書漏載,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10,012元 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淑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7時36分許,假冒遠東香格里拉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江淑惠,騙稱渠先前購買下午茶餐卷,因系統設定錯誤,誤植為團體下單,須依銀行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8時29分 99,987元 楊承欣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8時35分 18,017元 110年12月3日18時39分 9,000元 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余逸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8時4分許,假冒租賃機車公司人員撥打電話予余逸屏,騙稱租賃機車公司誤將其加入1年期優惠專案,要開始扣信用卡費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8時44分 49,989元 楊承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黃領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撥打電話予黃領誠,佯稱渠先前上網購買電影票,因業務疏失購買10張,須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消費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8時52分 13,912元 楊承欣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8時56分 7,211元 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林嘉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7時50分許,假冒遠東香格里拉飯店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嘉偉,騙稱渠購買之餐卷因系統異常導致額外下單,須依銀行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8時57分 29,987元 林賢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21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9,985元 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簡翠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7時18分許,假冒長榮礁溪鳳凰酒店人員撥打電話予簡翠靜,騙稱渠購買酒店旅宿券資料外洩,遭多下5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19時19分 19,123元 曾耀興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20分 14,901元 110年12月3日19時46分 35,980元 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游士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9時07分許,假冒青鳥旅行商店人員撥打電話予游士賢,騙稱誤將渠客戶資料標示為經銷商身分,須依國泰銀行客服指示操作手機APP設定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日20時29分 49,986元 吳信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32分 49,986元
附表二:提領情形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車手 1 吳信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7時19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聯邦銀行臺南分行) 顏廷彰 110年12月3日17時19分  10,000元 110年12月3日17時29分  42,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小北之中國信託ATM) 110年12月3日17時52分    3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金華店之聯邦銀行ATM) 2 吳信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36分   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臺南二中-大門守衛室旁) 顏廷彰 110年12月3日20時37分  45,000元 110年12月3日20時38分  50,000元 3 黃致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7時20分  1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聯邦銀行臺南分行) 顏廷彰 110年12月3日17時25分  54,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北小北郵局) 110年12月3日20時20分   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0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全聯海安店之國泰世華ATM) 高健勝 4 楊承欣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8時3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和緯店之台新銀行ATM) 顏廷彰 (起訴書誤載高健勝,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0年12月3日18時37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38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39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40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41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41分   7,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55分 14,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4,00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0年12月3日19時5分   7,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7,00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聖賢門市之中國信託ATM) 5 楊承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8時4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和緯店之台新銀行ATM) 顏廷彰 110年12月3日18時47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52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53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8時54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2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三信南三文賢分行) 高健勝 110年12月3日19時3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3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4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5分  19,000元 6 林賢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三信南三文賢分行) 高健勝 110年12月3日19時6分  1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25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臺南文元分行) 110年12月3日19時26分  14,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44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南分行) 110年12月3日19時46分  2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53分  5,000元 7 曾耀興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31分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臺南文元分行) 高健勝 110年12月3日19時32分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0年12月3日19時43分  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南分行) 尤嘉偉 110年12月3日19時48分  30,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49分   6,000元 110年12月3日19時54分  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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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