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72號
TNDM,112,金簡,172,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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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淳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1730、1731、1732、173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121、1399、1925、6224、7760、8296、9136號),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淳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蔡淳宇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 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 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4日某時 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2住處門口,將其所申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 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有發」之詐騙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蔡淳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 卡等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蔡佳琪李佳真、陳 羿豪、黃亭嵐魏秋蘭李宜婷、許君旻、閻學萍溫玉如邱怡瑄、顏執仁、游沅錡、張玉淇蕭孟廷、蘇芷筳、楊 佳容、林鴻均邱珮慈高怡萱等人,使蔡佳琪等人分別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 至蔡淳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轉匯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蔡佳琪等人 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淳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蔡 佳琪提出之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 李佳真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陳羿豪提出之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被害人黃亭嵐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手機對 話紀錄、被害人魏秋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上海儲蓄商業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被害人李宜婷之對話紀錄、合作金庫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截圖、被害人許君旻提出之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被害人閻學萍提 出之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溫玉如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單 據及假投資平台網頁畫面截圖、被害人邱怡瑄提出之轉帳單 據及對話紀錄、被害人顏執仁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單據、 被害人游沅錡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單據、被害人張玉淇提 出之對話紀錄、被害人蕭孟廷提出之網路轉帳單據及對話紀 錄、被害人蘇芷筳提出之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 憑證及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楊佳容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林鴻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 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高怡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 邱珮慈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蔡淳宇交付本 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 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 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 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 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 事,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 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 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 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



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 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 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 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 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 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 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 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 行,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 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 洗錢罪。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 向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 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 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矢口否認,迨於本院準 備程序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自陳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併 辦三警卷第26之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 、6224、7760、8296、913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5 至19),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被害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



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蔡佳琪 111年7月26日前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蔡佳琪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操作下單國際黃金,保證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3時48分 5萬元 111年8月3日13時49分 5萬元 111年8月3日13時50分 5萬元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李佳真 111年7月19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佳真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Hong Hui Binary」平臺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4時8分 5萬元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羿豪 111年6月29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陳羿豪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操作期貨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14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111年8月2日12時14分 10萬元 111年8月3日12時5分 15萬元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黃亭嵐 111年6月2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黃亭嵐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2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57分,應予更正) 3萬元 111年8月3日1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57分,應予更正)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11年8月3日15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57分,應予更正) 2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111年8月4日17時58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59分,應予更正) 5萬元 111年8月4日17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許,應予更正) 5萬元 5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魏秋蘭 111年7月3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魏秋蘭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3時1分 37萬元 6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李宜婷 111年7月底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李宜婷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47分 2,000元 7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許君旻 111年6月底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許君旻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BRK」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5時19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1分,應予更正) 15萬元 8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閻學萍 111年5月底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閻學萍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8時55分 10萬元 111年8月3日19時5分 3萬元 111年8月3日19時11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9時12分,應予更正) 3萬元 9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溫玉如 111年6月2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溫玉如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9時49分 5萬元 111年8月4日9時50分 2萬元 10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邱怡瑄 111年7月12日21時40分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邱怡瑄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獲取高額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27分 10萬元 111年8月4日12時28分 10萬元 11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顏執仁 111年8月1日前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顏執仁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CRAVE」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4時14分 5萬元 111年8月4日14時14分 5萬元 12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游沅錡 111年7月2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游沅錡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DASOM」投資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5時36分 5萬元 13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張玉淇 111年7月30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求職社團結識張玉淇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TODU」遊戲網站操作把玩遊戲賺錢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9時1分 5萬元 14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蕭孟廷 111年7月21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蕭孟廷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Goldsilv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3時58分 5萬元 111年8月2日13時58分 1萬元 15 (即112年度偵字第121、1399、1925、6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蘇芷筳 111年7月中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蘇芷筳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SchoolBtctTw」網站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11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16 (即112年度偵字第77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楊佳容 111年7月26日15時47分前某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楊佳容佯稱:「https://www.hon-binary.com/」平臺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8時31分 10萬元 17 (即112年度偵字第82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鴻均 111年8月4日15時49分前某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林鴻均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ETF.COIN」網站操座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5時49分 3萬元 111年8月4日19時7分 4萬8,325元 18 (即112年度偵字第9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一)) 高怡萱 111年8月1日前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結識高怡萱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bulvs.com」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4時32分 2萬3,000元 19 (即112年度偵字第91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二)) 邱珮慈 111年6月18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邱珮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藉由「ETE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8月3日19時19分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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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