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90號
TNDM,112,聲,790,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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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振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474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 ;若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而於主文內另為 罪刑之宣告確定,則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既經撤銷,該原審 法院即非上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應以上訴審法 院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再 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振姜(下稱異議人)前因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異議人、公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 號判決撤銷本院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最 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號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執行(111年度執字第474號),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 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是依前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 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於本案自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而非本院,異議人對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如有不服,自應 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異議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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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