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63號
TNDM,112,聲,663,202305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宗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5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 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 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 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 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 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 圍,自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如附表編 號2 、3 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並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無 意見」,有數罪併罰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應認已依最高法 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於法並無不合。茲聲請人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 ,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 罪為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 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犯行,如附表編號2 所示 之罪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如附表編號 3 所示之罪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犯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具有類似性, 且犯罪時間相近,惟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無罪質上之 相似性,衡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所處之刑,前 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85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確定,亦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再 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 界限之拘束等一切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 年8 月 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85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 犯 罪 日 期 110 年4 月4 日 110 年10月初間某日 110 年10月間某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 年度偵緝字第875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5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5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交簡字第3836號 111 年度訴字第859 號 111 年度訴字第859 號 判決日期 110 年12月30日 111 年11月9 日 111 年11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 年2 月8 日 112 年2 月9 日 112 年2 月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