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610號
TNDM,112,簡,1610,202305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ANGJAN SONGKRAN宋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宋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 ○○○○ (宋甘)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 為供己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 10月28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友人(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無償取得(聲請意旨誤載為 購買取得,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 驗前淨重0.095 公克),而自該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11 年10月28日晚間8 時55分許,甲○○○ ○○○○ (宋甘) 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蔦松三街與蔦松三 街140 巷之路口處時,因形跡可疑、神情緊張,且後座搭載 之乘客違規未配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甲○○○ ○○○○ (宋甘)即將上開非法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丟棄在地上 ,為警當場查扣,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 ○○○○ (宋甘)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警卷第5 頁至第10頁,毒偵字卷第7 頁至第9 頁)。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 案呈報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 年1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59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員警密錄器錄 影畫面截圖2 張(警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9頁,毒偵字卷 第15頁,偵字卷第1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列為第二



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為供個 人施用,仍自不詳友人處無償收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非法持有之,難認被告有戒絕接觸毒品之決心,所為漠視 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亦足助長毒品流通,實 屬不該。惟念被告先前於我國前無涉犯任何刑事案件之前科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簡字 卷第9 頁),本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僅有 1 包,檢驗前淨重亦僅0.095 公克,數量非多,且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5 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有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1 年1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 份在卷可按(毒偵字卷第15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含包裝袋1 只)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毛重0.512 公克 檢驗前淨重0.095 公克 檢驗後淨重0.084 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