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2年度,2號
TNDM,112,智訴,2,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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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珮熏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57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院認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智簡字第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一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見本院111年度智訴 字第6號卷第11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退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7126號): ㈠併辦意旨詳如附件二所載。
 ㈡本案既因未經告訴而諭知公訴不受理,是以併案事實與本案 即不生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 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762號
  被   告 楊珮熏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珮熏未經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銀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竟意圖銷售商品,擅自於民國110年9月11日前不詳日期, 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手機上網至日本 樂天網站及銀谷公司網站,下載銀谷公司取得日本Phiten公 司專屬授權之液化鈦商品語文及圖形著作之圖片3張,並重 製在其所經營之蝦皮帳號「000000000000」網頁中(參新北 地檢偵卷第42、48、49、51頁,其中第48、51頁為相同著作 ),而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銀 谷公司於上開日期發現上情,並於110年11月2日具狀提出告 訴。
二、案經銀谷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楊珮熏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有自日本樂天網站及銀谷公司網站,下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圖片3張,並刊登在蝦皮帳號「0 00000000000」網頁等事實。
㈡告訴代理人廖偉鈞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㈢告訴人提出110年9月11日列印之蝦皮帳號「000000000000」



網頁1份
  待證事實:被告有在蝦皮網頁刊登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圖片3 張。
㈣告訴人提出之著作權授權合約及著作權證明書 待證事實:告訴人已取得日本Phiten公司就本件液化鈦商品 語文及圖形著作之圖片3張之專屬授權。
二、被告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罪嫌。 ㈡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嫌。
三、罪數: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罪處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27126號
  被   告 楊珮熏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應與貴院(宙股)審理之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楊珮熏明知台灣銀谷有限公司經由日本Phiten公司之授權, 取得日本Phiten公司所製作之液化鈦商品照片、圖形及文字 說明之攝影、圖形及語文等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非經台灣 銀谷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 基於重製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4月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自不明網站上,擅自下載重製台灣 銀谷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液化鈦壓力襪(一般長襪款 )、護膝、活力貼布等商品圖片(詳參告證3之圖片),並 於同日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上其以「Z0000000000」帳號所經營之「○○○○○○○小屋」賣 場網頁頁面中,刊登其所下載之液化鈦壓力襪(一般長襪款 )、護膝、活力貼布等商品圖片而公開傳輸,進而販售該等 液化鈦商品,以此方式侵害台灣銀谷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 。嗣於111年4月,經台灣銀谷有限公司員工上網瀏覽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發覺上情,始依法訴究。
二、證據:
(一)被告楊珮熏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之指訴。
(三)日本Phiten公司著作權專屬授權之相關文件、日本Phiten 公司所擁有之液化鈦商品照片、圖形及文字說明之攝影、 圖形及語文等著作物、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其經營 之「○○○○○○○小屋」賣場網頁頁面中刊登其所下載之液化 鈦壓力襪(一般長襪款)、護膝、活力貼布等商品圖片、 公證書。
(四)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29日雅 虎資訊(一一一)字第00548號函及函附之「Z0000000000 」帳號之註冊申請資料。
三、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
被告楊珮熏前曾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5762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宙股)以111年度 智訴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訴書、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在卷可參。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 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被 告前後兩案,均是自111年4月前某日起,先後多次重製及公 開傳輸告訴人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圖片之犯行 ,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 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且以不同拍賣帳號販賣該 等商品,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從 而,本案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與前案有集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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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