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啟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啟弘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 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 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係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 資料及鑑定意見書在卷供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 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1 仿冒「瑪琍MARIO」、「MARIO」、「SUPER MARIO BROS.」、「SUPER MARIO (logo)」、「MARIO BROS.」、「Devil World」、「DONKEYKONG」、「ICE CLIMBER」、「WRECKING CREW」、「YOSHI」商標之遊戲機(內含警卷第40、51、62頁鑑定意見書附件二所示侵害任天堂著作權共25個之800個遊戲軟體) 3件 警方蒐證購得 2 仿冒「瑪琍MARIO」、「MARIO」、「SUPER MARIO BROS.」、「SUPER MARIO (logo)」、「MARIO BROS.」、「Devil World」、「DONKEYKONG」、「ICE CLIMBER」商標之遊戲機(內含警卷第94頁鑑定意見書附件二所示侵害任天堂著作權共25個之800個遊戲軟體) 2件 3 仿冒「瑪琍MARIO」、「MARIO」、「SUPER MARIO BROS.」、「SUPER MARIO (logo)」、「MARIO BROS.」、「Devil World」、「DONKEYKONG」商標之遊戲機(內含警卷第94頁鑑定意見書附件二所示侵害任天堂著作權共19個之500個遊戲軟體)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