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泰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袁泰穎前因於民國111年3月29日23時30分許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1387號、111年度聲觀字第405號案件聲請觀察勒戒,經本 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1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 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2月19 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時就附表 編號1至編號3之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業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1387號此案執行觀察、勒戒,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3案件係 於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 ,無庸再行重複聲請觀察、勒戒,亦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1 9日一併為不起訴處分,嗣後均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第2029號、第2413號、第2 525號、第2721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㈡而就原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偵查案號案件,被告為警查扣 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部分確實 為第二級毒品(名稱、數量、重量均詳如附表所載),有如 附表所載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 可參,是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且 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 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 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附表編號1 至編號3所載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及無法析離之包裝 袋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 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毒品 重量 證據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貳包(含外包裝袋) ①檢驗前淨重0.449公克;檢驗後淨重0.292公克。 ②檢驗前淨重0.116公克;檢驗後淨重0.03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525號 ⒈111年度毒保字第263號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外包裝袋) ①檢驗前淨重0.507公克、純質淨重0.269公克;檢驗後淨重0.487公克。 ②檢驗前淨重1.266公克、純質淨重0.677公克;檢驗後淨重1.246公克。 ③檢驗前淨重1.417公克、純質淨重0.042公克;檢驗後淨重1.396公克。 ④檢驗前淨重3.793公克、純質淨重2.111公克;檢驗後淨重3.773公克。 ⑤檢驗前淨重2.628公克、純質淨重1.652公克;檢驗後淨重2.608公克。 ⒉111年度安保字第865號 2 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含外包裝袋) 檢驗前淨重0.125公克;檢驗後淨重0.04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029號 ⒈111年度毒保字第254號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 ①檢驗前淨重0.099公克;檢驗後淨重0.089公克。 ②檢驗前淨重0.479公克;檢驗後淨重0.469公克。 ③檢驗前淨重5.292公克;檢驗後淨重5.281公克。 ⒉111年度安保字第807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 檢驗前淨重2.520公克,檢驗後淨重2.51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3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413號 111年度安保字第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