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濰蓉
被 告 趙高賢
高曾喜裕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8樓之1上列被
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被告趙高賢、高曾喜裕 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