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附民原告 王聖智
楊晶雯
附民被告 鄭依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30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