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李淑惠
邱義宏
被 告 林觀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被告林觀增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