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
原 告 郭沁怡
被 告 謝清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謝清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清榮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 7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