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53號
TNDM,111,訴,1253,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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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翰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品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同 案被告江大衛林雍欣陳緯勳所涉部分,另行審理,附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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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