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456號
TNDM,111,易,1456,2023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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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新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 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 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 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103年 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程新棟雖於上訴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 事上訴狀,然其於該書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本院乃於民國11 2年3月2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 補正其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同年4月11日合法送達等情 ,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依據首揭意旨,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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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