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636號
TPDA,111,交,636,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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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榮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111年度交字第636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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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