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 安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74號請求給付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18萬5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650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