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代 理 人 趙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1年11月5日 120,371元 HC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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