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高育源(即高錦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因末日為 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98號 發行公司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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