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椉
代 理 人 楊福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月29日 350,000元 DD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