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10號
TPDV,112,除,710,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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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陸培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大壩基金-A類型-新臺幣基金 00-0000000-0 1 8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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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