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鄭錦幸(即姜春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21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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