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富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柯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人仁通運有限公司/謝月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 111年9月25日 9萬6000元 AK0000000 002 人仁通運有限公司/謝月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 111年10月25日 9萬60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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