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許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500 00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100 00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20 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144 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72 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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