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
被 告 林朝義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 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已於同年4月2 4日經兩造和解而終結,有該民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 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之聲請,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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