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華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昇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2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另本件上訴人原本係向被告許正昇起訴,惟上訴人於
上訴狀之被上訴人欄位卻記載「許碧芳、許碧蕙」,此部分差異
,亦應一併補正;若上訴人逾期仍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