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勤文創有限公司、湯敏鋒、湯運謙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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