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41號
TPDV,112,補,941,2023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周足愛
訴訟代理人 施逸姍
被 告 莊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建物右側圍牆
全部拆除移往右側30公分及樓下龜裂牆壁修繕回復原狀,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5550元(依原告提出估
價單之預估費用109萬1000元加計5%營業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