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林沛平
施協發
上列原告與康果棟、黃工垣、徐台美、MB DHPER(MIXERBOX)、夢
中人、陳政雄、艾麗絲□紓壓會館:彭妍□、彭派鑫、郭董鴻海
、郭粉、韓粉、游老師算命:游世□、趙龍驅、新莊醫院、妙天
、央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原告施協發之
住所或居所、補正各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
(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
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四、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