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龍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澤開發有限公司、柯家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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