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6號
TPDV,112,補,88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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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世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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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